認繳的無力實繳怎么辦,認繳制下的陷阱您知道嗎?
雖說目前商事改革,注冊公司實行認繳制,認繳制也是不能任意而為,一單出現無力繳納的事情,后果也是非常嚴重的,所以注冊公司填寫注冊資本時一定要甚至又慎。下面我們舉例說明這個情況。

小張是為干練的業務員,經過多年的打拼有了自己熟悉的行業銷售渠道和供貨渠道,想自己出來單干,自己注冊公司做老板。小張是實干家沒多久就注冊好了公司。認繳制下,注冊資本定在了100萬,繳納期限是5年。(此處是欠考慮的)。前期比較順利,而到了第四年的時候,公司由于經營不善宣告破產清算。債主催要貨款不成,把小張告到了法院。
最后法院判決出來了,要求小張必須出具100萬的注冊資金,這個屬于公司的財產,也就是在企業清算的時候,是必須要到賬的,否則小張面臨可能構成虛假出資罪的懲罰。目前的狀況和小張當初的預想不一樣了,他開始后悔當初100萬注冊資本的決定。
通過以上案例可以得出結論,認繳資本不能肆意而為,要考慮自己實際的公司經營狀況。不然會面臨虛假出資罪的懲罰,即便是小張繳納了100萬的金額,這個破產清算100萬就只能算為公司的資產來應對債主了。如果當初選擇注冊資本為1萬,那么小張只要拿出1萬即可。這就是區別。
法律規定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,虛假出資、抽逃出資罪,是指公司發起人、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、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,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,數額巨大、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。